
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按照强制性标准GB17167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,实现三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。
GB17167-2025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》摘录如下:
4.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
4.2.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。
4.2.2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和统计核算的要求。
4.2.3 能源计量器具的有效测量范围应能覆盖能源计量实际需求。
4.2.4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精细化管理的要求,逐步升级并配备具有自动采集和远传功能的智能化能源计量器具。
4.2.5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,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。
4.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要求
4.3.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公式(1)计算:
4.3.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能量(产能量或输运能量)应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相应能源消耗量限定值。
对于未达到表1能源消耗量(或功率)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,准许根据相关要求将其列入能源计量考核,确无条件实现单独计量的,准许采用计(测)算方式实现能源核算,并应记录核算方法和相关原始数据。
4.3.3 单台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量(或功率)应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相应能源消耗量(或功率)限定值。
对于未达到表2能源消耗量(或功率)限定值的用能设备,其中使用量大、累计用能多的用能设备或用能单元中的关键设备,准许根据相关要求将其列入能源计量考核,确无条件实现单独计量的,准许采用计(测)算方式实现能源核算,并应记录核算方法和相关原始数据。
4.3.4 用能单位、主要次级用能单位、主要用能设备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。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。
4.4 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/最大允许误差要求
4.4.1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(如温度、湿度、振动、噪声、粉尘、腐蚀、电磁干扰等)要求。
4.4.2 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,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/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。
4.4.3 进出用能单位、主要次级用能单位、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/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4的要求。主要次级用能单位、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可比表4中相应要求低一个等级。
碳计量器具配备应按照相关标准并参照GB17167的要求,实现三级碳计量器具配备。
上一篇:计量器具选型、设计和安装
下一篇:能源(碳)计量审查